公司既然有权利挑选我们,我们就应该有权利选择公司的,有签约就必然有毁约
引用第0楼zgb91于2008-04-15 08:03发表的 客观的说,我感觉毁约没什么 :公司既然有权利挑选我们,我们就应该有权利选择公司的,有签约就必然有毁约
引用第2楼phph8488于2008-04-15 08:13发表的 :第一次就应该慎重考虑所谓的双向选择只是在签约前而不是在签约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