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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解读:明年末位淘汰属非法行为

早报讯 (记者侯林利)《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裁员的行为仍时有发生。昨(13)日,何女士打来电话称,自己在单位工作已经有4年多时间了,一直很认真,但前日突然接到单位通知因为其综合排名末位被淘汰。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专家表示,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末位淘汰制将会变成非法行为。


排名最后 工作没了

何女士是某公司的聘用员工,2003年5月正式上岗,从事销售工作,约定工资为基本工资500元+效益。

今年年底,单位实行人事制度[屏蔽],对所有员工进行考核,对不称职的员工进行劝退。其中,对2007年度员工的业绩考核,先由全体员工评分,再由考核[屏蔽]小组评分,最后进行综合排名。何女士称,本来合同中有销售任务,自己也按时按质完成了,但由于单位其他员工今年的业绩表现都较高,自己被排在了末位,随后单位找到她,告知依照“末位淘汰制”原则,单位将不再与其续签合同。

据了解,“末位淘汰制”是近些年来一些企业普遍采用的考核办法。这种考核理论,完全建立在资方或管理层对员工的绝对控制基础上,使员工不得不绷紧神经,在职场上玩命竞争,惟恐一不留神掉到最后而惨遭淘汰。

末位淘汰 非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末位淘汰制等将会变成非法行为!”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对何女士单位的这种情况,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劳动合同法》中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

该负责人解释称,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因为考核末位,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不合理的。因为可能有100个人参与考核,结果大家都超过了80分,都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这时就不能借口员工不胜任工作而将其解雇。当然,如果员工完成不了考核,企业将其调换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再上岗是可以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中并没有将“末位”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在涉及到这类问题时,关键是用人单位要能够证明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而不是以末位不末位作为标准。

顶端 Posted: 2007-12-14 22:13 | [楼 主]
mike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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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就是国家规定的~人家公司不要你了,随便找个理由不是一样不要你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顶端 Posted: 2007-12-15 19:24 |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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