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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2004届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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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2004届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屏蔽][2002]19号文件和教育部、公共安全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出的教学[2002]16号文件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子科技大学2004届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实施细则》,以指导我校毕业生正确择业,保证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就业方针与原则
1.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屏蔽]”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落实“建立市场导向、G0vern.ment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的目标。
2.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3.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4.履行协议,信守诺言,遵守法律,讲究公德。
5.学校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录用名单公开、学生德智体操行公开的“五公开”原则。
6.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管部gate,对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宏观调控,对签订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并维护学校声誉。
二、就业相关政策
1.我校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统招生一般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定向学生按合同就业,对违反协议不回原定向单位工作而要求改派的,须征得原定向单位同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交纳违约金;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参加就业的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2.学校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国家重点单位、艰苦行业、艰苦地区工作。对享受贷款(不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到上述单位和地区工作的可全部或部分免还贷款。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学生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
3.学校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单位、中小企业就业,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4.学校鼓励毕业生到对学校发展予以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工作。
5.对来源于十个边远省区(云南、贵州、广西、甘肃、宁夏、新-僵、青海、内蒙、黑龙江、酉-臧)的毕业生,除考取研究生或因工作需要留校外,如边远省区确实需要的,应回本省区就业。校优秀毕业生不受该规定限制。
6.毕业生就业贯彻优生优分的原则,对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学校学习期间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毕业生实行优先推荐。
三、供需洽谈与就业协议
1.就业供需洽谈活动,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重要方式,该项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
2.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就业指导活动,在应聘前应详细了解就业的方针、原则、政策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签订协议前了解用人单位主管部gate和所在地区人事主管部gate对接收毕业生的意见,了解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相关条例,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
3.毕业生通过用人单位的招聘宣传活动或其它方式来了解用人单位,投出求职简历后,即被认定为选择了该单位,对于被用人单位(通过筛选)录用但拒而不去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延时推荐直至取消派遣资格等不同级别的惩罚。
4.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学校下发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成绩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上资料需保证真实可靠。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毕业生在社会上自行签订的就业协议,视为无效协议。
5.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三日内)使用就业协议书原件签订协议 (协议书采用国家教育部统一的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单位、学校各一份),并及时将协议书返回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便编制就业方案。
6.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应当符合就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并以书面的形式在协议书上注明;凡双方的口头约定,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7.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订应聘意见后,不得以未完善三方的签订手续为由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
8. 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由学校统一发放,协议书不得复制,不得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学校,凡复制或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由于复印、转让使用造成协议不能执行、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复印、转让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9.报考研究生、公共机关工作人员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报考公共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
10.凡是被推荐保送研究生并已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毕业生或参加研究生考试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毕业生,原则上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但明确表示放弃攻读研究生并征得录用单位同意的除外。
11.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者,学校只认定最先签约的单位,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
12.毕业生可以利用寒假期间,参加家庭所在地区的毕业生就业招聘会。签订就业协议的,开学后三日内到学校办理手续。
13.毕业生原则上应于毕业当年的5月30日前落实就业单位,并签订就业三方协议(对已有用人单位接收函的毕业生,也必须签订就业协议,否则学校不纳入就业方案)。
14.对于提出申请自主择业并经学校批准的毕业生,按自主择业处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15.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必须于毕业当年的5月30日前到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已经联系自费出国的毕业生在应聘时须在就业协议书上向用人单位注明“本人联系自费出国留学,如出国不能成行,愿到**单位就业”。
16.专转本的学生必须在推荐表或在协议书中注明修业年限和“专科转本科”的字样。
17.在学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用人单位要求退还毕业生的,学校协助学生维护学生的利益。
18.定向生就业政策
(1)定向的毕业生,按照当年招生计划形式就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因特殊困难不能回原定向单位就业的,须征得原定向单位的同意,并取得原定向单位的退函后方可重新联系用人单位,如果在毕业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则将其户口、档案转回原定向单位;
(2)定向毕业生联系用人单位时,在向学校出具的回函或协议中必须注明学生的生源性质;
19.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应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先由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
(2)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毕业生所在学院进行初审;
(3)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4)毕业生所在学院[屏蔽]签字、盖章,并予以登记备案;
(5)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加盖校级公章,纳入就业建议方案。
四、违约改派规定
1.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应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学校将严格按就业协议上报方案和进行派遣。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就业协议,单方要求终止协议的,首先必须征得其他两方同意,并按违约处理。
2.违约金按就业协议上所填写的金额收取,如没有填写,则按人民币3000元计。
3.毕业生应树立契约意识,自觉遵守就业协议中的条款和有关约定(学校不认可口头约定)。协议书签订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因特殊情况需违反就业协议的,如毕业生身体发生疾病,家庭突然发生变故,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就业合同条款等,应取得以下材料: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协议证明、新单位出具的书面录用函(或研究生录取证明)、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然后到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办理违约改派手续。毕业生离校后若需改派,除以上材料外,经学校同意,必须退回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档案。
4.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后,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按违约处理,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向另两方交付违约金后,方可改派。
(1)擅自到医院体检或出示其他材料,并以此为由要求更换单位者。
(2)未根据单位的具体要求,及时向单位提供所需的资料(如体检证明、推荐表、成绩表等),而造成就业协议无法执行者。
(3)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者。
(4)如被录取为研究生或公共机关工作人员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未将报考研究生或公共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而造成就业协议无法执行者。
(5)未在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中表明但又要求自费出国留学者。
(6)当就业方案上报后,被保送或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经录取单位同意,不再攻读者。
(7)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必须三日内(如在放假期间签订的就业协议,应开学后三日内)到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加盖公章。如无故拖延而造成就业协议不能执行者。
(8)就业协议书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后,未及时将其以挂号邮寄或亲自送交用人单位,而被单位拒绝接收者。
(9)享受国家或企业定向奖学金,未履行定向协议者。
(10)其他未履行就业协议书所规定的条款者。
5.须改派的定向毕业生需持原定向单位退函,毕业生本人申请(学院签字),和新单位接收函(接收函必须备注定向字样,并由其主管部gate盖章)到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向学校交纳违约金3000元后,由学校办理其改派手续。
6.就业方案形成后,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都必须严格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gate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四年全部培养费和奖(贷)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签订协议后,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者;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期不去就业单位报到而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者;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者;
(4)弄虚作假,被查出者;
(5)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者。
7.需要改派的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当年的8月31日之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相关手续,进行改派。学校不受理不符合改派条件的毕业生的改派申请。毕业生在离校完成报到手续后,学校不再受理调整、改派的申请。
五、毕业鉴定与派遣
1.毕业生鉴定:
(1)毕业生毕业时,应依据《毕业生鉴定》提纲并结合自己在校期间的德、智、体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总结。然后,毕业生所在小组、班委会、班主任、各学院、学校做出相应评语。
(2)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各学院对毕业生做出实事求是的鉴定评语,内容包括: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学习态度、团队精神、综合能力、以及遵守纪律、劳动态度、健康状况等方面做出评语,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
(3)毕业生总结、鉴定、评语要实事求是,允许本人保留意见。
2.毕业生档案整理与转递:
(1)各学院按照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每年六月底对毕业生档案进行整理装卷;每年七月初将毕业生档案按专业、毕业生就业去向、待就业毕业生等方面进行整理;
(2)毕业生档案由各学院通过学校于每年7月统一送市机要局邮寄或转递。
3.对纳入就业方案的应届毕业生,学校将按就业方案,在毕业时予以正常派遣。
4.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对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回家休养,学校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
5.凡未归还学校贷款或未交清学费的学生,毕业前须按照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无还款能力,学校将在毕业时扣押学位证、毕业证,待还清款项后归还证件;凡未归还银行贷款的学生,按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6.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已纳入就业方案而没有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结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联系,如用人单位仍同意接收的,可按原就业方案派遣,《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如用人单位不同意接收,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
7.离校前违反校纪校规和国家法律的毕业生,学校将其违纪违法情况通报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违法的毕业生,学校将取消其派遣资格。
8.毕业生派遣离校前,必须按照《毕业生离校手续单》的要求办理离校手续,办完离校手续后,将《离校手续单》上交,方可领取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屏蔽]及户口迁移证等。
9.毕业生的落户问题:毕业生离开学校后,都须在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内办理落户手续。办理办法:毕业生凭报到证、户口迁移证,部分地区另加人事部gate的户口准入材料,向当地人事或公共安全部gate申报,多数单位集中代办。
10.毕业生到单位后应办理的手续:持报到证到单位报到;办理落户手续(由单位或个人办理);关心查问档案;和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
11.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毕业生退回学校。
12.毕业生派遣后《报到证》遗失的,应在当地公共安全部gate挂失。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复得的,由当地公共安全部gate出具有关证明、本人提出申请由毕业生所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补发手续。
六、附则
1.增加就业工作的透明度。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切实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对不符合国家就业方针、政策,不符合学校就业程序的方案,学校不予办理派遣手续。对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以及扰乱学校毕业生就业秩序、威胁工作人员安全者,由纪检、监察或[屏蔽]gate依法查处。
2.本《细则》中的内容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下达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应按教育部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3.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学校就业[屏蔽]小组。
Posted: 2007-10-29 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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