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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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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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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相关解读
本帖被 震月 执行合并操作(2007-11-29)
新《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条款: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煾轿哪牐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G0vern.ment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广东关注华为沃尔玛裁员事件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深圳华为、沃尔玛等企业出现大规模“裁撤”员工事件引起广泛关注。日前,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国家有关部gate将出台配套办法,对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不予认可,违规操作的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
林景青说,《劳动合同法》纠正目前劳动关系的不合理现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常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常做法相一致。这既有利于劳动者稳定职业,熟练掌握技能,也有利于培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减少企业频繁换人的损失,企业也是受益者,因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在没必要“谈虎色变”。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在鼓励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同时,也体现对企业的平等保护。例如,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用人单位均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林景青指出,按照现行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职工辞职,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裁熍校牼鲇枰猿废;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Posted: 2007-11-29 1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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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解读:员工要求转正为何被解聘
昨日本报推出的“保护您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系列报道”引起了读者极大反响,一天之中接到了几百个咨询电话。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等热点问题咨询得最多。本报立即将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反馈给了省劳动保障厅和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相关负责人从法律上对热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解析,并从[屏蔽]角度提供了[屏蔽]建议。
关键词:试用期
试用期也能一年一试?
去年11月,郫县的付先生在郫县某物管公司应聘做保安。3个月试用期满后,付先生转正了。今年10月,公司告知付先生,从10月开始,付先生又将重新由正式人员转为试用员工。“公司怎么可能对我们进行多次试用呢?”昨日上午11时许,付先生打进本报热线,想了解公司此种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解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但是当前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问题比较突出,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试用期内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侵犯了新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此类问题,《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设置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同时,试用期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关键词:合同
合同竟一学期一签?
“我是都江堰一家幼儿园的老师,学校想逃避寒暑假的工资,半学期给老师签一次合同。”昨日上午10时33分,都江堰一幼儿园老师在电话中说。
解析:教师属于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每年都有寒暑假。学校按学期给老师签合同,也没有与相关法律发生抵触。对于以学期为界来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值得商榷。四川省在以后制定《劳动合同法》配套的实施细则时,在调研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将这类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明确。
关键词:转正
要求转正为何被解聘?
去年10月,徐女士应聘到成都一家酒店做保洁员。酒店人事部gate负责人告诉她们,一般过3至6个月就能转为正式员工了。今年10月23日,徐女士已经在酒店干了整整一年,徐女士等人找到酒店,希望转为正式员工,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酒店不予理会。11月15日,酒店通知徐女士等4人被解聘了,并要求她们11月17日离开酒店。公司告诉徐女士等被解聘人员,解聘理由是她们在酒店[屏蔽]。
解析:酒店在录用徐女士她们时,明确说明了“过3—6个月就能转为正式员工”,这就是说转正前的工作时间,属于试用期。《劳动法》第21条也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按照这部法律,酒店也只能对徐女士试用一次,而不能反复试用,却不签正式劳动合同。 记者姚长寿
热线预告
今日,本报将继续开通《劳动合同法》咨询热线028-86969110,劳动者、企业负责人如果对《劳动合同法》有任何疑问均可拨打热线。本报将一如既往地带着您的问题,与省劳动保障厅、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共同为您答疑解惑。
Posted: 2007-11-29 1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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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系列不错
Posted: 2007-11-29 1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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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先进的,复杂的,精密的,老于世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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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蝈蝈
我们周一要考的
Posted: 2007-11-29 1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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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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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很好,严重支持
Posted: 2007-11-29 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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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e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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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应负责的,有责任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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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LZ了,为了我们这些找工作的~
Posted: 2007-11-30 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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