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难免犯错误,打人是犯错误的,所以我打人是难免的”同理,移动认为它代理梦网公司,收取用户的梦网费是把钱交给梦网公司,即移动自已;代收费的当事人是移动,与用户的合同关系也是移动,并不存在义务的转让。移动的实质是把用户与移动A的关系换成与移动B(梦网公司)的关系,把移动A的概念偷换成与移动B。于是就会出现这种代收费也是移动,保障用户财产安全义务也是移动这样的悖论。
笔者观点,在实践中也得到了认可。福建省莆田荔城区人民法院(2006)荔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最后一段(主审法官:范建东):“本院认为,被告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莆田分公司没有得到原告吴春喜的授权而为另外客户收取费用,其收取没有合法根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其有义务保护原告在其处的资金安全,这维护原告的资金及交易安全,被告应当返还其收取原告的代收费人民币215.3元”[竏oor芯鍪樵凇赐ㄐ盼?ㄍ??獯合怖葱趴?恰
http://www.txwqw.com/dispbbs.asp?boardid=29&ID=133&replyID=133]。不可思议的是信息产业部的《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内容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等文件中也明确了是移动是代理第三方收费。略懂法律的人都知道,规范性文件不能代替抵触法律,不知是主管部gate不懂,还是代收费这种违法行为就是主管部gate策划实施?
移动代理人会类比争行的代收费。为什么银行可以代收费,移动代收费就是违法呢?请大家先观察,生活中并没有几个人责骂银行代收费,相反,生活中并没有几个人不怒骂移动的代收费;怒骂的人,也有Gov-ern.ment官员(包括法官),有学者和律师,而不单单是笔者此等小民。
现在笔者再分析为什么银行代收费就是合法的和社会没有怨责?我们看二组代收费的关系。银行、储户、商家和移动、用户、梦网公司,不难看出,第一组中,储户是主动同意商家在银行账户中扣钱,第二组关系中,用户并没有事先同意梦网公司在移动账户中扣费而是移动强制用户同意它可以扣用户的钱给任何公司。这二组关系中,银行和移动都负有保障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反过来说,用户(储户)财产在银行或移动中的权利属于用户(储户),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对合同的全部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上第三人”,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债权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储户在银行中财产权转让给第三方即商家,并不需要债务人即银行同意,只要告知就完成了法定义务,即使用户没有告知时,是否同意转让权利的权利也在于债务人即银行,因此银行的代收费行为是合法的,现实中银行代收费没有激起储户的不满,是因为银行的代收费既保障了资金的安全,又带给储户生活上的便捷,更重要的是这也是储户心甘情愿同意的。而移动代所谓的梦网公司收费,它是把负有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的移动A的义务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转到移动B(即梦网公司),依照《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移动A把资金转移到移动B(即梦网公司),应当征得用户的同意,但事实上移动的代收费并没有经过用户的授权同意,其代收费的行为并不是用户真实意思的表示,故移动的代收费是违法的,加之这些千千万万的所谓的梦网公司为了别墅而公开抢钱,难怪会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了。
用银行做类比的移动在这里是搞了个位置偷换法的思维形式。用户再来看二组关系中的用户同意模式也就不难得出用户对移动的代收费行为意见这么大的理由了。
银行代收费是用户能得知具体商家的具体情况并依约有明显的合同关系而经用户书面授权(即刷卡或办理存/卡的书面委托手续的),而移动所谓的代收费是用户不知所谓的梦网公司的具体情况,也不知用户的真实消费情况而被强行掠夺的,且这里的第三方梦网公司是个抽象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商家。
再从二组关系中的安全保障上说明移动代收费不能与银行行代收费相比。或许是金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的缘故吧,银行有三套的安全数据模式,并且当中由第三方和Gov-ern.ment掌控,而移动呢?我们只知道一套经常搞错数据收错费的电脑系统,用户只知一套当你捉不到它违法的时候,它就说电脑没有错,当你捉到它违法的时候,它緓x绦蛏杓拼砦蟮摹⑹背1幌?颜咦降铰沂辗训牡缒约品严低常?没У比徊幌嘈乓贫?恼庵治淳?没??饴佣嵊没У那???砸讯ㄒ宓乃?降拿瓮??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