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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2名老乡[屏蔽]后向法院替对方求情
本帖被 所罗门的噩梦 从 校园&时事 移动到本区(2008-01-17)
海峡导报1月17日报道 “虽然他们QJ了我,但那只是因为喝酒喝多了,才会做出那种事。”近日,受害者李玉婷替两轮[屏蔽]犯向同安法院法官求情,她说两名QJ犯都是她的老乡,自己原来就对老乡印象不错,“作为案件的受害人,我请求你们在处理时,尽量对他们从轻处理。”
受害女为何要帮QJ犯求情?在获得受害者的谅解后,QJ犯能否获得法官的从轻处理?
事件:借口泡茶把女老乡骗进宾馆
2007年5月28日晚上,段泽良和老乡黄鹏一起出去喝酒。酒后,小段跟黄鹏说,他最近新认识了两个女老乡,其中还有一位是老家的女校友,她们就在附近工作,可以叫她们来一起玩玩。
这时,23岁的段泽良和18岁的李玉婷仅仅认识了一个多星期,通过几次电话,但后来打电话时,段泽良就叫李玉婷“老婆”,把她当成了自己的女友。
当天,段泽良拨通了李玉婷的电话,刚好这天李玉婷和女友周燕都没有上班,她们答应在同安第三医院对面的车站见面。打过电话后,段泽良对黄鹏说:“那个女的很随便。”
由于他们二人都觉得对方是属于较“随便”的女孩,因此,见面前,段与黄二人就约定,当晚要找机会和这两个女孩子发生性关系。
见面后,周燕提出要去一娱乐场所玩,但是小段说:“我们刚刚喝过酒,还是去茶馆泡茶吧。”随后,他们两男两女在附近转了一大圈,没找到一个茶馆,就在同安车站旁边,看见一家宾馆。小段对两位女老乡说:“宾馆也应该有泡茶的,我们一起去宾馆吧。”刚开始,周燕不愿意一起去宾馆,但是,在两位男老乡的劝说下,她和李玉婷还是进了宾馆。
进宾馆后,小段和黄鹏开了两个相邻的房间,617号房和619号房。李玉婷有些警觉地问“开房干吗”,段说,房间内的服务员也会提供泡茶服务。
在房间坐了一会后,李玉婷和周燕起身走出房间,想离开。段泽良和黄鹏见状赶紧追了出去,段泽良将李玉婷抱进了619房间,黄鹏则把周燕拉进了隔壁的617房间。
在619房间里,段泽良不顾反抗,强行和李玉婷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小段被捕后说:“李玉婷当时有点挣扎,但不是很强烈。”
QJ后,他竟让朋友接着“来”
不过,在617房间的黄鹏却进展不顺利。刚开始,他强行抱住周燕,还摸她。周燕挣扎了一会儿,就不反抗了,但是,她提出让黄鹏先去洗个澡。等黄鹏一进卫生间后,她就借机逃出617房间。
没有得手的黄鹏很窝火,他在617房间里看了一会儿电视。“当时我酒后很兴奋,一直想找个女的发生关系。”情急之下,黄鹏给619房间的好友段泽良拨了电话,问他说,“有没有发生性关系?”段泽良说:“有。”
得知段泽良得手后,黄鹏就要求说,他也要和李玉婷发生性关系。段泽良说:“刚开始我没同意,但是他硬说要,我推不过,才开gate让他进来。”
段泽良为黄鹏QJ自己“女友”提供了方便,他先是用被子罩住李玉婷,盖住她的头部和上半身。然后,他再关上灯,为黄鹏开了gate,并示意黄不要出声。黄进gate后,小段就躲到卫生间,接着,黄鹏[屏蔽]和李玉婷发生了关系,整个过程,被子都盖着李玉婷的头部。李玉婷事后说,她并不知道第三次QJ她的是黄鹏。
小段和小黄两人没有想到,逃出去的周燕报了警,段泽良和黄鹏被赶来的[屏蔽]当场抓获。
两人在事后供述,他们当时就想着和李玉婷发生关系。小段告诉警方,他平时听李玉婷讲话比较随便,所以认为李玉婷当晚会同意和他发生关系。但黄鹏随后也承认,李玉婷应该不会同意和他发生关系,因为当晚他们才第一次见面。(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意外:QJ犯曾是先进工作者
段泽良和黄鹏被抓后,一五一十地交代了事情经过。但是段泽良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QJ。段说,他和李玉婷发生关系,属于“半推半就”类型,李玉婷虽有反抗,但不是太强烈。黄鹏倒是对QJ的指控没有异议,不过他认为自己和段泽良没有构成轮[屏蔽]。
这时在看守所的段泽良写了一份[屏蔽],表示对不理智的行为深感后悔与惭愧,并期望法官从轻处罚。在[屏蔽]中,段四次表示向李玉婷道歉、忏悔,并说自己常常被噩梦惊醒。
与此同时,黄鹏所在公司也开具一张证明,证明说黄鹏曾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心地善良,富有同情心,且在公司表现突出,有上进心,积极肯干,因此公司请求司法机关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尽量从宽处理。证明还说,小黄 “平时待人热情诚实,团结工友,关心别人,并乐于助人,颇得工友好评。”
受害女孩为QJ者求情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被QJ的女孩李玉婷也为段泽良和黄鹏求情。
李玉婷在写给法院的求情信中说:“我叫李玉婷,是QJ案的一名受害人,黄鹏这个人并不坏,主要责任也不在于他,而且他也没有对我采取[屏蔽]和威胁,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再说我和他是老乡,他喝醉了酒,一时糊涂,做了犯法的事。我请求司法机关能对他从宽处理,让他早点回到社会重新做人。”
除了给法院写求情信,帮QJ犯黄鹏求情以外,李玉婷还向检查机关递交了一份自述材料,希望能从轻处理段泽良。她说:“我和小段是同一个乡的老乡,刚认识不久,但在交往中他给我留下不错的印象,案发当天晚上发生的事情,我都已如实向公共安全反映。后来,我听说段是因为当天晚上喝酒喝多了,才会做出那种事情。我提交给法院的那份自述材料,是想请求法院在处理时能对小段从轻处理。”
李玉婷还向检察官说:“当时黄和段两人和我发生关系,确实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是QJ的。但考虑到我与段泽良原来是朋友,我现在已经原谅他了。”
但是同安法院一审认为,不管两人平时表现怎样,或者被害人来求情,段泽良和黄鹏都已经构成了QJ罪,而且是轮[屏蔽],因此,同安法院一审判处段泽良有期徒刑十一年,黄鹏有期徒刑十年。此案历经二审,近日,厦gate中院终审维持同安法院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为什么对QJ犯从轻发落?
同安法院本案主审法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的行为,系轮[屏蔽]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屏蔽]。
考虑到被告人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因此在法定刑的基础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另外由于第一被告人对第二被告QJ被害人的行为提供了极其有力的帮助,反映出其主观恶性更大,因此对第一被告处以更重一些的刑罚。综合考虑各项情节,故作出如上判决。
在QJ类型的案件中,QJ行为对被害人人身伤害程度的大小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如果被害人在被QJ后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那就说明QJ行为给其造成的伤害已经得到了部分恢复。本案中,法院量刑时,也把被害人的“求情”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而先进工作者则不是法定量刑情节。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法律不会因为一个人是[屏蔽]代表或者先进工作者而对其从轻处罚,也不会因为一个人是身无分文、穷困潦倒而从重处罚。
专家说法:受害人求情可酌情减轻
黄健雄 厦gate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虽然受害人已经谅解,还向法院请求从轻发落,但是案件已经进入公诉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受害人求情,不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但法官可以根据案情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处理。这样宽严相济,可以更好地达到惩治犯罪的效果。
量刑情节是指定罪事实以外的、与犯罪人或者其侵害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受害者人身危险性程度,并进而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处刑宽严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量刑情节有法定和酌定两种。受害人求情,并不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即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但是中国传统思想强调“和”为贵,“和谐至上”;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量刑过程中,受害人的求情也可以作为衡量被告犯罪情节轻重的因素之一,可以由法院结合被告的认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酌定减轻量刑。
另外,本案中,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和有无明显反抗来划分。不论犯罪者采用何种手段,只要违背妇女意志进行[屏蔽]淫的,都构成QJ罪。有些犯罪者使用[屏蔽]手段不明显,或是受害妇女反抗不明显,但是,只要查明确实是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屏蔽]淫的,就应定为QJ罪。
律师说法:什么情况可酌情减轻处罚
林志铭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量刑处罚,例如刑法规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屏蔽],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的范围以下量刑处罚,例如刑法规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屏蔽],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
犯罪行为除了对被害人具有危害后果之外,还具有相当的危害性,因此,绝大多数公诉案件均不能因为被害人的谅解而减轻或免除刑罚,而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则可以因原告人的撤诉而终结对被告人的指控,从而免除刑罚。鉴于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包括罪行相适应原则,被害人的谅解是犯罪行为危害程度较轻的显著标志,因此,可以适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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