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我网
https://5come5.cn
 
您尚未 登录  注册 | 菠菜 | 软件站 | 音乐站 | 邮箱1 | 邮箱2 | 风格选择 | 更多 » 
 

本页主题: [屏蔽]证监会对周建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显示签名 | 打印 | 加为IE收藏 | 收藏主题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ianshezhe



性别: 帅哥 状态: 该用户目前不在线
等级: 人见人爱
发贴: 2779
威望: 0
浮云: 843
在线等级:
注册时间: 2006-01-18
最后登陆: 2014-08-29

5come5帮你背单词 [ digit /'did3əit/ n. 数字,数位,数码 ]


[屏蔽]证监会对周建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www.eastmoney.com  2008-01-07 14:58    中国新闻网

中国证监会6日通报,已于近日依法查处了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76万余元。周建明是何人立即引起了各方的猜测,中国证监会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透露,周建明(男)出生于1965年3月,住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新村36幢86号107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如下: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建明)

  证监罚字[2007]35号

  当事人: 周建明,男,出生年月:1965年3月,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新村36幢86号107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周建明操纵证券市场案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在2006年1月至11月期间,周建明利用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大同煤业(601001)”等15只股票价格。其中,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在该日上午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大同煤业”(股票代码601001)股票买单,共计40,090,000股,申报价格从第一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随后在26分钟内全部撤单,在撤单后,以10.36元卖出“大同煤业”股票4,331,579股。周建明以同样手段,在2006年7月10日操纵“四川路桥(600039)”(股票代码600039)股票价格,在2006年7月27日操纵“G 同科”(股票代码600846)股票价格,在2006年8月17日操纵“G 中海”(股票代码600026)股票价格,在2006年1月17日操纵“嘉宝集团(600622)”(股票代码600622)股票价格,在2006年6月7日操纵“中纺投资(600061)”(股票代码600061)股票价格,在2006年6月15日操纵“上海医药(600849)”(股票代码600849)股票价格,在2006年6月19日操纵“G嘉宝”(股票代码600622)股票价格,在2006年4月12日操纵“中炬高新(600872)”(股票代码600872)股票价格,在2006年4月21日操纵“安阳钢铁(600569)”(股票代码600569)股票价格,在2006年1月16日操纵“彩虹股份(600707)”(股票代码600707)股票价格,在2006年6月6日操纵“安彩高科”(股票代码600207)股票价格。在2006年7月27日操纵“G 贵研”(股票代码600459)股票价格,在2006年1月24日操纵“*ST运盛”(股票代码600767)股票价格,在2006年11月13日,周建明操纵“成都建设”(股票代码600109)股票价格。

  经计算,周建明利用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价格的违法所得为1,762,239.85元。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在证券营业部调取的周建明交易“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的股东账户、资金划转凭证,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周建明交易“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的计算数据,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上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周建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2,239.85元,并处以罚款1,762,239.85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浮云:4(267270476) 上周第16
  • 顶端 Posted: 2008-01-07 19:06 | [楼 主]
    我来我网·5come5 Forum » 财经频道

    Total 0.007946(s) query 6, Time now is:07-08 09:45, Gzip enabled
    Powered by PHPWind v5.3, Localized by 5come5 Tech Team, 黔ICP备16009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