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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大哥涉案金额千万降至20万 处罚可能较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1日 01:42 新京报
  1月9日,带头大哥案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检方指控,王秀杰(带头大哥真名)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法院将择日宣判。从目前检方起诉的情况来看,与2007年7月,证监会对带头大哥案的通报情况有诸多不同。

  犯罪金额骤减

  证监会此前在对带头大哥案的通报中披露的数字是,2007年1月起,王秀杰曾设收费QQ群13个,开展收费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收费标准分别为3000元、5000元至37000元不等,涉案金额上千万元。

  但起诉书中认定的数字是,自2006年5月开始至2007年5月,王秀杰收取16名会员交纳的会费,非法经营收入20余万元。

  罪名数量减少

  知情人士透露,2007年7月23日,带头大哥被捕前夜长春市[屏蔽]曾与吉林大学多名学者和当地多名资深律师专家召开论证会,会上介绍王秀杰涉嫌5项罪名:诈骗罪、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非法经营罪。

  讨论后决定以非法经营罪批捕较为准确。于是次日,[屏蔽]以此罪名批捕王秀杰,但要求警方补充侦查其他几项罪名。

  而前日检方对带头大哥的指控仅有非法经营罪一项罪名。更值得注意的是,因起诉罪名中并无内幕交易罪一项,以往备受关注的带头大哥案中是否有内幕交易问题,看来得到了否定的答案。

  犯罪成员减少

  证监会此前通报,王秀杰伙同十几名其他人员,开展收费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媒体还曾报出毕某和郭某等等“带头二哥”级人物。

  但目前开审的该案显示,检方仅起诉了王秀杰一人。1月5日,《21世纪经济报道》援引知情人士的说法是,毕某和郭某都是经受不住王的[屏蔽]被拉来入伙的,证监会依法对三人予以了行政处罚:王秀杰是罚款30万,毕某和郭某各20万,现在三人已被移送公共安全机关。

  面临处罚可能较轻

  据了解,该案采取不公开审理。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王秀杰将面临的处罚可能会很轻。《刑法》第225条规定,自然人犯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长春当地一位律师分析,如果普通的非法经营罪中,非法所得20万不算数目重大,最多判两、三年,但考虑到带头大哥的社会影响,法院可能会判得相对较重。

  昨日,带头大哥的律师表示不便接受采访,亲属手机关机未能联络。

  昨日,带头大哥案中受害者组建的QQ群中,挂上了案件开庭的一篇报道,但无人发表评论。“过去就过去吧。对于这段经历,大家感受都挺复杂的,但无人愿意再揭开伤疤。”昨晚,当年以收费会员身份揭竿而起,率先开始“讨伐”带头大哥的一位股民平静地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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