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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jizong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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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瑚虫是否侵犯知识产权

 摘要:腾讯与珊瑚虫之间的问题要从三个层次看,表面上是知识产权的法律之争,深层次是垄断与技术创新之争,本质上是隐藏在这一切背后的利益之争。当利益的争斗已经涉及到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名誉权时,法律该为谁服务?
  腾讯告珊瑚虫QQ作者陈寿福侵犯著作权一案已经5个月了,法院目前还没有宣布判决结果。案件开庭后,珊瑚虫工作室网站(www.coralqq.com)将法庭审理材料公布于众,立即引起广大网友尤其是法律界网友的热议。
  据悉,根据起诉书、辩护词以及开庭后双方提交的证据等资料,中国政法大学、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几名知识产权界和刑法界专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得出的结论是“陈寿福不构成刑事犯罪”。该法律意见书已经送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虽然法律问题已经由专家做出了明确解释,即不构成犯罪,但相信大家一定都觉得珊瑚虫是有问题的,否则腾讯公司也不可能会如此处理。那究竟问题出在哪里呢?这要从三个层面上来看。表面上,是珊瑚虫是否侵犯腾讯公司知识产权的问题;更深层次,是垄断与技术创新打破垄断的问题;最底层,其实垄断和发垄断之下的利益之争问题。

1、珊瑚虫是否侵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之争,只是最表层的问题。我们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滞后的,而知识产权法领域又经常涉及新的技术、新的情况的出现,所以这部分是最难说清的,而正因为有着太多的不确定性,所以也最容易被其它因素所影响和控制。本案中的几个问题就属于此。
    关于是否修改腾讯QQ:一方面陈寿福编写的程序中没有修改任何腾讯QQ的代码,是完全[屏蔽]的两个软件;另一方面程序运行起来以后陈编写的程序确实又改变了腾讯QQ的一些功能,所以很难说清。关于复制发行打包后的“腾讯QQ珊瑚虫版”获取的广告收益,一方面单纯靠复制免费的QQ无法获取广告收益,另一方面复制的行为和获益的结果又确实存在,收益是属于复制QQ所得还是属于陈自己开发的插件所得,这也很难说清。
  这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没有任何规定,有争议的情况,在作为民事案件的时候,一般是法官根据各种实际情况,按照自己的判断作出判决。但是做为刑事案件,判决是非常严肃的,因为这关乎着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名誉,根据我国“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有争议的案件不能判做有罪,这也是国内几大专家都肯定的给出“无罪”的专家意见的原因。
  所以,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是非常模糊,非常有争议的,也是比较容易操作的。相信如果没有好的律师和公正的[屏蔽]gate,结果很容易就会被“有实力”的一方所左右。这个案子中,陈寿福律师的辩护词写的很精彩,相信对最终判决结果会有一定的影响。

2、垄断还是技术创新

  大家都注意到案件中提到2002年陈寿福曾经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修改腾讯公司软件”,但2003年又重操旧业的情况。一些文章以此质疑陈寿福的人品,说陈是一个言而无信的人。无论是别有用心,还是妄下结论也好,这些文章都不约而同的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细节,那就是陈寿福采用了新的“[屏蔽]”技术进行开发。
  众所周知,腾讯公司在我国即时通讯软件市场处于绝对垄断的地位。因为我国还没有出台《垄断法》,所以腾讯通过垄断达到自己的商业目的暂时是不违法的。为了达到垄断的目的,腾讯设置了技术壁垒和法律限制,技术上就是保密了自身的通讯协议,法律上就是申请了著作权保护,任何人不得未经许可修改其产品。
  在国内即时通讯软件市场中,除腾讯QQ的通讯协议是保密的,其它如msn、gtalk等即时通讯软件无一例外都是公开自身通讯协议的。本来厂商出于各自的商业利益公开或者保密协议都是无可厚非,但实际上各厂商之间一直在此问题上进行着“暗战”。处于市场垄断地位的腾讯保密自己的通讯协议是为了保持垄断的地位,其它的软件开放自己的协议是为了争取更多的机会。在这样的斗争下,另类的珊瑚虫诞生了。
    陈寿福2000年就开始开发珊瑚虫,作为一名技术爱好者,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QQ的通讯协议不公开,他只能通过“逆向工程”来一点一点研究。“逆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我国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其实当时作为学生的陈寿福肯定还不知道他的行为就是逆向工程,只以为是在解决自己的技术难题,却误打误撞的绕过了腾讯的技术壁垒。与此同时,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为了完成珊瑚虫QQ的开发,他通过反汇编修改腾讯QQ的代码,触及了《著作权法》,相当于一头撞在了腾讯的法律壁垒上。因此,在2002年收到腾讯公司的警告后,陈寿福写了承诺书,保证不再修改腾讯公司的程序,结束了第一阶段珊瑚虫的开发。
  2003年,一种被业内俗称为“[屏蔽]”的开发技术逐渐成熟。对技术痴迷的陈寿福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研究之后,利用这种技术,在不修改任何腾讯QQ代码的前提下,实现了原来通过反汇编修改方式实现的全部功能,成功的开发出了新的“QQ珊瑚虫增强包”。他的这一创举,在当时水木清华等国内著名技术论坛中被传为佳话。当时的陈寿福一定认为,自己开发的增强包没有修改任何腾讯QQ的代码,也就没有违背自己的承诺。
    通过“逆向工程”研究出了腾讯QQ的保密协议,又通过“[屏蔽]”技术绕开了《著作权法》中的“修改”字眼,陈寿福就这样误打误撞的绕开了腾讯公司的技术壁垒和法律壁垒。考虑到此时的陈寿福仍然是一个在校学生,且珊瑚虫并未给他带来任何物质利益,他的这种所谓的“重操旧业”在笔者看来仍然是对技术孜孜不倦的追求,而非一些人所谓的“人品问题”。而这种对技术孜孜不倦的追求,也正是创新精神的体现。试想如果陈寿福的行为针对的不是作为我国互联网模范企业,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腾讯公司,而是打破了微软、索尼等外国豪强的技术垄断,深圳的G0vern.ment决不会抓他,还会给戴上大红花,同时要钱给钱,要地给地的支持他进行创业。

3、利益之争——隐藏在案件背后的秘密

如果是在美国,实现了技术创新的陈寿福一定会被腾讯公司或者某个大公司收购,开始正式的商业运作。可惜陈寿福是生在中国,自己又还是一个学生,只能凭借着个人的兴趣继续“玩”着他的珊瑚虫。
  因为陈寿福没什么商业头脑,也没什么野心,对腾讯构不成任何的威胁,同时也恰逢腾讯正面对着微软msn等其它IM软件的竞争,急需快速增加用户,而珊瑚虫的作用恰恰是帮腾讯留住了有可能转向msn的用户,能够帮助腾讯在这场竞争中获取胜利。所以,04到06年,腾讯开始支持珊瑚虫的发展,在自己的官方网站提供珊瑚虫下载,邀请陈寿福参加自己的发布会,还打算提供一些技术接口方便陈寿福开发。陈寿福在平静而甜蜜日子中继续玩着他的技术,时刻紧跟着腾讯公司发布着珊瑚虫的新版本;腾讯也在享受着珊瑚虫带来的种种好处,用户数直线上涨,把竞争对手远远甩在了身后。

直到有一天,“商人”出现在陈寿福面前。

  “商人”出现后,陈寿福开始通过[屏蔽]赚了一些小钱,但其实这些小钱还不足以促使腾讯痛下[屏蔽]。真正的原因,是“商人”的出现使得yahoo、google、百度等互联网巨头,以及IDG等风险投资公司纷纷垂涎珊瑚这条虫。腾讯得知这种情况后才慌了神,当时珊瑚虫的用户已经占了腾讯公司全部用户的三分之一,算起来也有5000万之多,一旦珊瑚虫自立gate户,将直接威胁腾讯公司的命运。一个陈寿福“玩”出来的珊瑚虫并不可怕,但如果这些巨头们把虫养成龙,最后就会将自己这个企鹅吃进肚中。

腾讯终于下定决心消灭这条虫,而且此时的腾讯也已经有足够的能力一脚踩死这条虫。
据知情人士讲,陈寿福被关后,他的家人曾找到腾讯法务部,表示愿意赔钱,并承诺不再开发,也愿意协助腾讯从技术上消除珊瑚虫的影响。但腾讯法务部gate老总的一番话让他们绝望了,原话经过几回转述不一定准确,意思大体如此:关上陈寿福几年,出来以后还能有什么技术能力继续开发?

4、法律——到底该为谁服务

  事情发展到现在,如果最终判陈寿福有罪:
   
    腾讯表面意义上公司赢得了一场官司,保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到时候肯定会大作文章,做一次成功的企业形象宣传,顺便感谢档感谢G0vern.ment保护企业利益。深一层次的意义就是通过杀鸡骇猴,消灭了全部的第三方插件,在IM市场的垄断地位得到了加强,银子大把大把的赚。本质的意义是成功解决了一场潜在危机,为自己赢得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实力得到增强。

G0vern.ment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

普通网友因为没得选择,继续使用着QQ,忍受着各种bug和种类繁多的收费项目。

技术创新者会想,还是不要去招惹这些恐怖的大公司,得过且过吧。

陈寿福,在狱中度过一段岁月,出来后失去工作,失去技术,失去朋友,失去一切……



  如果判陈寿福无罪

腾讯丢了面子,被竞争对手攻击,会面临很多潜在威胁,但也会因此必须更加努力,加快创新速度,降低使用成本,为留住用户而不断进行改进,最终也许会达到一个新的发展高度。

G0vern.ment中也许会有人因此受到内部纪律的处罚,但也许会受到表彰,尤其是社会的表彰,因为毕竟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发展,保护了创新精神。

普通网友会发现更多好用的第三方插件,甚至出现替代QQ的新IM工具。

技术创新者会更加热衷于技术开发,创造出更多新的产品,百家争鸣。

陈寿福也会重新回到学校教书。珊瑚虫?估计即便他出来也不会再开发了。

结尾

我以一名互联网从业者的身份呼吁:

知识产权保护无容置疑,但技术创新也同样需要支持,失去了创新精神,我们的国家将失去前进的动力。

尤其是本案涉及到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名誉,从保护Human-Rights的角度,希望G0vern.ment和社会能够慎重考虑。

顶端 Posted: 2008-03-21 11:51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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