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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ome5帮你背单词 [ blast /bla:st/ n. 一陈(风),一股(气流),爆炸,爆破;vt. 爆炸,摧毁 ]


当你是CN的时候你可能要求别人也是CN
但是当你都不是CN的时候你又凭什么要求别人是CN呢

所以我觉得,有些东西还是不要去提及的好~
顶端 Posted: 2006-12-07 10:34 | [30 楼]
爆米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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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ome5帮你背单词 [ europe /'juərəp/ n. 欧洲 ]


Quote:
引用第29楼laozhuguai于2006-12-07 10:33发表的:

貌似宪法规定不管对方是否愿意,和未成年人做爱才是QJ,其他的不犯法!

要犯罪,先学法
同学,宪法没这条的....
要是她家长告你诱骗未成年少女或者教唆什么的也是可以的
顶端 Posted: 2006-12-07 10:37 | [31 楼]
皮卡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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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ome5帮你背单词 [ sack /sæk/ n. 粗布袋,解雇;vt. 解雇 ]


看一个人的修养就是
顶端 Posted: 2006-12-07 10:38 | [32 楼]
laozhuguai



自信之戒 誓言守护者 友爱之戒 勇敢之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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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ome5帮你背单词 [ principal /'prinsəpəl/ a. 重要的,主要的;n. 校长,资本,本金 ]


Quote:
引用第31楼爆米花于2006-12-07 10:37发表的:

要犯罪,先学法
同学,宪法没这条的....
要是她家长告你诱骗未成年少女或者教唆什么的也是可以的

不骗你真的有!
顶端 Posted: 2006-12-07 10:41 | [33 楼]
tott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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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ome5帮你背单词 [ statue /'stætju:/ n. 雕像,塑像 ]


这个恐怕只能问问你的“诚实”的女朋友了
顶端 Posted: 2006-12-07 10:41 | [34 楼]
smile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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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ome5帮你背单词 [ money /'mΛni/ n. 货币,财富,金钱 ]


吃饱了撑的..........
顶端 Posted: 2006-12-07 10:41 | [35 楼]
hcl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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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ome5帮你背单词 [ training /'treiniŋ/ n. 培训,训练,培养 ]


LZ处女情结有点重,得改!!
顶端 Posted: 2006-12-07 10:43 | [36 楼]
无语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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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ome5帮你背单词 [ fulfil /ful'fil/ vt. 履行(诺言、责任等),执行(命令等),完成(计划、任务等),达到(目的) ]


就直接问~~~告诉你LP你很在意~~~后面遇到什么事情就自己解决了   一般结婚之后才那个的~~~只能说是相~~当~~少
顶端 Posted: 2006-12-07 10:44 | [37 楼]
爆米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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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ome5帮你背单词 [ okey // a. & ad. 对,好,可以;同意,许可(okey=okay) ]


Quote:
引用第33楼laozhuguai于2006-12-07 10:41发表的:

不骗你真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G0vern.ment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屏蔽]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
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屏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
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屏蔽]、民族解放和dem0cratic 自由
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屏蔽]先生[屏蔽]的辛亥[屏蔽],废除了封建
帝制,创立了中华[屏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
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Party[屏蔽]
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屏蔽]斗争和其
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屏蔽]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
僚ca.pi-tal.ism的统治,取得了新dem0cratic 主义[屏蔽]的伟大胜利,
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
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
dem0cratic 主义到so.cia-lism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so.cia-lism
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so.cia-lism制度
已经确立。工人阶级[屏蔽]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
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
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
、破坏和[屏蔽]挑衅,维护了国家的[屏蔽]和安全,增强了国
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屏蔽]的、比较完整的社
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
、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so.cia-lism思想教育
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dem0cratic 主义[屏蔽]的胜利和so.cia-lism事业的成就,
都是中国Party[屏蔽]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
难险阻而取得的。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Party领
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
dem0cratic 专政,坚持so.cia-lism道路,不断完善so.cia-lism的各项
制度,发展so.cia-lismdem0cratic ,健全so.cia-lism法制,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
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dem0cratic 的so.cia-lism国
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
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
so.cia-lism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
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
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
责。


  so.cia-lism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
,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屏蔽]和建设过程中
,已经结成由中国Party[屏蔽]的,有各dem0cratic 档派和各人民
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so.cia-lism劳动者、拥护so.cia-lism的
爱国者和拥护祖[屏蔽]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屏蔽]一战线,
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
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
,在进行so.cia-lism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
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
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so.cia-lism民族关系已经确
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
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屏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
坚持[屏蔽]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
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屏蔽]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
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dem0cratic 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
民的团结,支持被[屏蔽]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
[屏蔽]、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
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
装力量、各政档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
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
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屏蔽]的、以工农
联盟为基础的人民dem0cratic 专政的so.cia-lism国家。


  so.cia-lism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so.cia-lism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
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dem0cratic 集中制
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dem0cratic
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
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
一[屏蔽]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
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
等、团结、互相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屏蔽],禁
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屏蔽]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
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
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
保持或者[屏蔽]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国家维护so.cia-lism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
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屏蔽]力量、各政档和各社会团体、各
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
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so.cia-lism经济制度的基础
是生产资料的so.cia-lism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制。


  so.cia-lism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七条 国营经济是so.cia-lism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
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
、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so.cia-lism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
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
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
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so.cia-lism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
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
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
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
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
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
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
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
,是so.cia-lism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
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第十二条 so.cia-lism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so.cia-lism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
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
,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
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so.cia-lism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
,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
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
文化生活。


  第十五条 国家在so.cia-lism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
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
,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
经济计划。


  第十六条 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屏蔽]和全面完
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
的自主权。


  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
式,实行dem0cratic 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
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屏蔽]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dem0cratic 管理,由它的全
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
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
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
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
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
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so.cia-lism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
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
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
、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
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
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
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
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
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
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so.cia-lism服务
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
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
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
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so.cia-lism服务的各种专业人
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
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
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so.cia-lism精神文明的建
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
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
义、c0m.mu-nism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的教育,反对ca.pi-tal.ism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
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
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
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
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
[屏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so.cia-lism经济和其
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屏蔽]力量属于人民。
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
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屏蔽]力量的[屏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
,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
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
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
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
,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
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屏蔽]、出版、集
会、结社、走路、[屏蔽]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
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
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
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屏蔽]、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
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
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屏蔽]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
院决定,并由公共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
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
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屏蔽]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共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
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
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
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
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
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
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
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
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
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
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
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so.cia-lism劳动竞赛,奖励劳动
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
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
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
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
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
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
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
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
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
、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
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
、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
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
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屏蔽]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
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
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
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
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
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
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
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
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
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
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屏蔽]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
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
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
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
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
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
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屏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
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
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屏蔽]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
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屏蔽];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
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屏蔽]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
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
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
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
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
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
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
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
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屏蔽]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
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
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
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
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
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
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
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屏蔽]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
高人民[屏蔽]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
[屏蔽]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
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屏蔽]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gate
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
家遭受[屏蔽]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
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
严;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
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
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
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
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gate委员会。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gate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屏蔽]。


  各专gate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屏蔽]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
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
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
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
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
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
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
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
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
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
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
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
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屏蔽]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屏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屏蔽]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
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
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
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
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
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
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屏蔽]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屏蔽]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
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屏蔽]行使职权
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屏蔽]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
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屏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屏蔽]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
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
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
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
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 总理[屏蔽]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
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
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
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屏蔽]
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屏蔽]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
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屏蔽]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
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
算;


  (六)[屏蔽]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屏蔽]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
计划生育工作;


  (八)[屏蔽]和管理民政、公共安全、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
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屏蔽]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屏蔽]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
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
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
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
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
的戒严;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
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
gate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
议,讨论决定本部gate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在本部gate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gate
和地方各级G0vern.ment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
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屏蔽]下,依照法律规定[屏蔽]行
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
涉。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屏蔽]全
国[屏蔽]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屏蔽]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
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G0vern.ment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
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G0vern.ment。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G0vern.ment的组织由
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
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
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
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
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
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
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
、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
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
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
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
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
有权罢免本级人民G0vern.ment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
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
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
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屏蔽]检察长。选出或者罢
免人民[屏蔽]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屏蔽]检察长提请该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
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
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监督本级人民G0vern.ment、人民法院和人民[屏蔽]的工作;撤
销本级人民G0vern.ment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
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
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G0vern.ment是地方各级国家权
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G0vern.ment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
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G0vern.ment每届任期同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G0vern.ment依照法律
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
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共安全
、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
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G0vern.ment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
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G0vern.ment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
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G0vern.ment[屏蔽]所
属各工作部gate和下级人民G0vern.ment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所属各工作部gate和下级人民G0vern.ment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G0vern.ment设立审
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屏蔽]行使审计监
督权,对本级人民G0vern.ment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G0vern.ment对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G0vern.ment在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G0vern.ment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
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G0vern.ment都是国务院统一[屏蔽]下的国
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
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
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G0vern.ment反
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G0vern.ment。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
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
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
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
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
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
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
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
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
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
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
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
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
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
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
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共安全[屏蔽]。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
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
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
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
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屏蔽]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
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gate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
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
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屏蔽]行使审
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gate人民法院
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屏蔽]是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屏蔽]
、地方各级人民[屏蔽]和军事[屏蔽]等专gate人民[屏蔽]。


  最高人民[屏蔽]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屏蔽]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屏蔽]依照法律规定[屏蔽]行使
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屏蔽]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屏蔽][屏蔽]地方各级人民[屏蔽]和专gate人民
[屏蔽]的工作,上级人民[屏蔽][屏蔽]下级人民[屏蔽]的工
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屏蔽]对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
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屏蔽]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屏蔽]对于不通晓当地
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
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
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屏蔽]和公共安全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
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
照耀下的TA-Gate,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人民日报》19821205第1版)



...没发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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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浮云:-2 (by benny) | 理由: 勿水~
  • 顶端 Posted: 2006-12-07 10:45 | [38 楼]
    zhixin_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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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come5帮你背单词 [ count /kaunt/ vt. 数,计数,认为;vi. 计数,指望;n. 计数,总数 ]


    没有什么经验
    顶端 Posted: 2006-12-07 10:52 | [39 楼]
    laozhuguai



    自信之戒 誓言守护者 友爱之戒 勇敢之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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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come5帮你背单词 [ surplus /'sə:pləs/ n. 过剩,剩余物,盈余,顺差;a. 多余的,过剩的 ]


    Quote:
    引用第38楼爆米花于2006-12-07 10:45发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兄弟,我只能说算你狠,好象是在<<未成年人保[屏蔽]>>里,呵呵
    强人啊
    顶端 Posted: 2006-12-07 10:54 | [40 楼]
    爆米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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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come5帮你背单词 [ fade /feid/ vi. 褪色,逐渐消失 ]


    Quote:
    引用第40楼laozhuguai于2006-12-07 10:54发表的:

    兄弟,我只能说算你狠,好象是在<<未成年人保[屏蔽]>>里,呵呵
    强人啊

    刑法才是王道,未成年保[屏蔽]没啥意义
    顶端 Posted: 2006-12-07 10:56 | [41 楼]
    t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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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come5帮你背单词 [ look /luk/ vi. 看,瞧,看起来,显得;n. 看望,外表,脸色 ]


    Quote:
    引用第38楼爆米花于2006-12-07 10:45发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很好,很.............
    顶端 Posted: 2006-12-07 11:47 | [42 楼]
    snow^w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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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come5帮你背单词 [ instalment /in'sto:lmənt/ n. 分期会款,(连载的)一部分,一期 ]


    个人觉得处女不是很重要,但是也不是不重要,那中下贱,乱性的女人坚决不要。这种女人不适合做母亲,也不适合做妻子。如果只是需要,还不如靠自己的双手
    顶端 Posted: 2006-12-07 13:17 | [43 楼]
    fbbffbbf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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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come5帮你背单词 [ taut /to:t/ a. 拉紧的,绷紧的,紧张的 ]


    笨啊,看屁股啥,走路时屁股夹得紧的是处女,夹得不太紧的被上过,但次数不多,屁股分得很开的是被上过N次的
    顶端 Posted: 2006-12-07 13:27 | [4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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